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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医疗器械流通更加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将从开办条件、程序、委托与受托、变更退出机制等方面,对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业务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保障全区医疗器械流通产业健康发展。
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宁夏申请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业务的企业,应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建立覆盖物流贮存、配送全过程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同时,宁夏将加强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受托方企业日常监管,发现储运管理存在质量风险,擅自改变或降低储运条件,存在与委托方采取单纯租赁仓库的方式贮存产品,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等严重问题的,将依法严肃查处,责令停止配送业务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第三方物流服务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宁夏还将实现监督检查信息互联互通,受托方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与委托方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将建立信息传递和协调沟通机制,及时反馈重要问题,以防止出现监管盲区。(记者 邹欣媛)